2013年1月 送货员未按规定验收货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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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

     

    2013年1月25日,送货员朱某 随货车送货至0001西门店,并带回货款。但第二天,该店加盟商反映自己多支付送货员200元,得知情况后送货员朱某在未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的情况下,自行与该加盟商进行确认并当即支付加盟商200元。后经财务核实,发现配货单填写为1680元,实际收款也为1680元。

     

     

     

    经查,根据公司《商品送输服务规范》门店交付货款时,送货人员应注意清点,确认其金额大于等于当次收款单显示的应收金额,签字后装入钱袋并上锁。本次事件发生原因在于:朱某 工作时不够认真,未当场与加盟商仔细确认货款,导致出现差异争辩。事后,朱某在没有与公司相关领导沟通的情况下,自行赔偿门店,变相坐实本次事件中自身的过错,该加盟商虽得到赔偿,但送货员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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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点评
    “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说的是要求的一定要做到,禁止的一定要杜绝,命令的一定要执行。对于公司已经明确规范的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要做的便是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掉以轻心、马虎执行不仅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与麻烦,更会因一人的小过失,造成公司信誉的大损失,望全员引以为戒。

 

2022年6月18日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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