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
2013年1月25日,送货员朱某 随货车送货至0001西门店,并带回货款。但第二天,该店加盟商反映自己多支付送货员200元,得知情况后送货员朱某在未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的情况下,自行与该加盟商进行确认并当即支付加盟商200元。后经财务核实,发现配货单填写为1680元,实际收款也为1680元。

经查,根据公司《商品送输服务规范》门店交付货款时,送货人员应注意清点,确认其金额大于等于当次收款单显示的应收金额,签字后装入钱袋并上锁。本次事件发生原因在于:朱某 工作时不够认真,未当场与加盟商仔细确认货款,导致出现差异争辩。事后,朱某在没有与公司相关领导沟通的情况下,自行赔偿门店,变相坐实本次事件中自身的过错,该加盟商虽得到赔偿,但送货员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