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
2018年1月,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向浙江驰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物流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就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纳税情况开展自查,相关会计人员根据要求自查后,仅查出需补缴20元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然而,2018年3月至6月,稽查局在对驰骋物流公司开展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却发现房产税计算存在问题:实际已整幢出租的二期物流基地的租赁合同面积汇总小于该幢房产证面积(因房屋内部的通道面积未计算在租赁合同面积中),稽查局遂按面积差异从价补征房产税。
2018年7月,财务收到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篇均未提及被认定为偷税,财务人员也未敏感、及时地发现被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实质已被认定为偷税,加之对未建房屋的土地价值分摊问题也未及时提出异议,从而未能在六十日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最终导致公司无法享受2018年度“亩产税收”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这一事件反映出财务相关人员税收核算与自查不严谨,计算房产税不细致,税务处罚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不仅造成公司补缴税款并被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了公司名誉损失。这是财务人员未做到业财融合,也未严谨认真、专业精进执行工作的结果。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会计警戒处分并减发绩效奖金100元,中心总监负连带责任减发绩效奖金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