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6月
6月24日下午,公司收到0621加盟店反馈:现已是2019年,但到店的清湖大米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经调查,由于仓储验收人员祝元梅、复核工作人员徐建青、毛世豪等未认真履行检查商品批次的职责,导致1700余件印有2016年批次的清湖大米办理了正常入库手续,其中849件流入500余家门店。经过与厂家沟通调查后,发现是由于厂家生产管理疏漏,误将2019年6月17日的生产批次错印成2016年6月17日。
虽然日期错印是厂家失误,商品本身并无质量安全问题,但该事件反映出验收及复核人员严重失责,管理者在作业规范执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依据公司《仓储员工奖惩管理规范》及《员工守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整件验收员祝元梅,复核人员徐建青、毛世豪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各减发绩效奖金50元,整件组组长徐崇勤负有直接管理连带责任,减发绩效奖金100元。地配中心总监徐宏华对整件验收作业流程执行不到位负总责,减发绩效奖金200元。
